目前,国家对民宿的政策要求的话题当下热度很高,同样对于国家对于民宿的政策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今天,不妨同康晓百科聊一聊这个有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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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政策法律规定?
民宿的方式,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和法规,但是我们的国家将民宿归为短租服务的一种。同时也要求民宿行业不要混同于精品酒店的概念,需要较小的规模经营,另外,民宿经营的合规性要求或趋势更与严格。
同时还需要主人的亲自接待,除此之外,还要求要提供民宿服务的房屋一般是由居住房屋改造而来。改造与经营的过程中,民宿经营者应当注意避免损害周围相邻权人的权益。
2021年民宿用地政策?
民宿属于经营性项目,本当只使用经营性用地,但在现行的土地类型划分模式下,仍有一些可变通的方式。在乡村搞民宿,原则上,在现有民房或公房基础上改造利用即可。但也有些野奢类的民宿,可以伺机另起炉灶实施开发,这就要考量有哪些土地可以搞建设或临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民宿投资者可通过直接投资或地区招商引资方式介入,企业单位、个人等与农村集体共同创办、联营联建等方式企业开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点是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大,可能面对信用风险等。
乡村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旧学校、祠堂、林场场、老旧厂房等)
闲置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主要分为三类:之一类是农作季节性闲置。主要包括:土地、老房子、生产管理用房、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第二类是产业和公益设施闲置,主要包括:衰落或退出后的厂房、乡镇及学校撤并后的校舍、废弃的水电站等设施;第三类是政策限制闲置,主要包括如关停的厂房、被清退的畜牧水产养殖场等。
此类模式开发中的闲置公共公益设设施往往属于国有,权属单一,在开发的合法合规性有保障。这类资源往往本身带有鲜明的历史风味,可改造为独居艺术风格的民宿或民宿集群。
缺点:由于开发体量较大,改造成本较高,且可能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
普通农用地
普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通过土地流转、承租、 *** 、抵押等方式获得普通农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之后,可使用不改变周边环境,不硬化地面条件下的建设方式(如木屋,树屋,房车,集装箱,帐篷,全玻璃框架、生态材料等临时建筑形式)
缺点:政策不明晰,政策持续性难以保证。
空心村、农户自有住宅、闲置民房及宅基地
“自有居住用房用于民宿经营”是经营民宿的通用模式,目前国家政策并未禁止此类用地建设民宿。
可以通过空心村改造,租用农户住宅改建、联建方式,可改造成民宿,也可用作休闲度假区配套,北京山里寒舍、杭州法云古村,安缦法云酒店等均为此模式。需注意,此模式下开发过程中民宿主应尽可能与本地村小组、村集体进行合作,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缺点:需与村民打交道,交易对手构成复杂。
国有未利用土地、集体四荒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是指土地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且尚未利用或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地类。农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指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
国有未利用土地未规划其用途,但是目前政策鼓励和支持将未利用地用于开展乡村旅游,“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可通过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等方式取得。
建设模式:可以用建设休闲农业配套,可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普通农用地建设模式打造民宿酒店。
一般耕地、果园等其他来源用地
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
这类土地不能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比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要低一些,可以用于民宿的景观、养殖、停车场等一类配套的项目,可以产业园、种养殖园办公用房、管理人员宿舍、科研仓储用房名义建设。
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是近年来在国家乡村振兴中重点提到的土地获取方式,点状是相对于原来的片状而言。核心思路是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点状供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增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的用途,灵活使用。
点状供地是将项目用地区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其中永久性建设用地建多少供多少,剩余部分可只征不转,按租赁、划拨、托管等方式供项目业主使用。通俗点说,就是在一大片土地上,用多少土地指标,算多少容积率,通过散点或者带状供给建筑用地,而其他周边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该模式为乡村民宿用地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探索,优点是用地效率高。浙江德清莫干山裸心堡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垂直开发”的方式,将项目用地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生态保留用地,仅新增建设用地12亩,其余多数建筑是租用当地农房改造而成,园区内的200多亩山林,从村民手中流转,保持原貌,大大节约了用地指标。
使用点状供地对民宿投资方的运营能力要求较高。
此外,利用乡村宅基地或土地开发民宿,需全面调查研判后方可投资,要考虑交易方、用地年限、土地红线、土地规模、村民利益等一系列因素,一着不慎可能前功尽弃。
旅游民宿条例?
之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 *** 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 *** 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 *** 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 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 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 *** 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乡村民宿条例?
一是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激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农村振兴,结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国的实际,制定牙齿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划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教练管理。 在牙齿方法中,所谓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宿等相关闲置资源,不超过运营客房4层,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易受骗管理、促进接近、综合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计划和特别计划结合当地民宿发展要求,提出相应的政策支持,统筹完善监督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要履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的责任,负责民宿的日常教练管理工作。
乡村民宿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AA省人民 *** 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 *** 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 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
民宿改造政策?
用农房搞民宿,农房本身要符合两个最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安全。
合法,就是要有权属证明,一般情况下就是要有相关权证。违法建筑肯定不行,权属有争议的也不行。房屋产权合法就好,既可以自有也可以租来的。
安全,就是房屋本身质量要安全,同时要确保消防安全。危房肯定不行,门窗、楼梯、通道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房屋也不行。
农房要变民宿,肯定要重新设计、施工,甚至新建、改建、扩建。这也有政策限制。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话,要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要办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需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才可以。
翻新的话,虽然不用办证,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需要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一般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当地原有的农房民居可以搞民宿,但只能翻新,不能新建或扩建。
所以,在乡村建设民宿,
要选取整个大环境要具有旅游氛围和旅游投资的乡村(也要考虑风景和交通的问题)
和村民(可能不只一户两户,甚至是十几户)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具体明确押金、租金以及几年房租递增的问题)
民宿整体规划一定要具有自己独特的特色
办营业执照
做好消防措施,安装消防器材
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开通公安专线,申请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办理入住时需要登记客人身份证,做好一人一证,实名入住。
以上,就是国家对民宿的政策要求,国家对于民宿的政策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关注康晓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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